3月6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
《通知》详细规定了7种用地兼容情形及3种鼓励兼容情形,全文如下——
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本市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修改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兼容情形和内容
第三条 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
第四条 兼容用地应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相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被兼容的建设内容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第五条 用地兼容内容包括下列情形:
(一)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二)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三)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四)用地性质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
(五)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除外),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六)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七)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允许兼容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工业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社区公益性设施范围由建设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在规划许可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菜市场、加油加气站、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用地性质可控制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大类。
第七条 兼容用地按照主要用地性质进行地价评估确认。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内容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兼容的,不再变更规划条件,不再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本规定鼓励兼容情形除外。
已办理规划审批的在建项目变更,或者自有土地的现状建筑改造的,对于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要求且其他城乡规划管理内容不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涉及其他行业管理内容的,应按相应要求履行其审批手续。
第三章
鼓励兼容情形
第八条 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配套设施基础上,鼓励建设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相关建设内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公益性后,所兼容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对于新建、在建类项目,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具体建设规模及设置方式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许可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对于既有项目改造类项目,兼容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具体建设规模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条件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涉及其他行业管理内容的,应按相应要求履行其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配置的停车泊位基础上,鼓励建设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公共停车泊位,所兼容的公共停车泊位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对于新建、在建类项目,兼容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建设规模及设置方式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许可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于既有项目改造类项目,兼容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建设规模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条件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涉及其他行业管理内容的,应按相应要求履行其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配套设施基础上,鼓励不大于4公顷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商业服务业设施,所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具体建设规模及设置方式依建设单位申请在规划许可阶段确定。规划指标确定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涉及其他行业管理内容的,应按相应要求履行其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有关工作,兼容比例严格按照不大于15%控制,每年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建设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房屋使用后续监督管理。对于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建设的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由认定公益性属性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用地兼容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