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类房产抵押评估方法

来源:本站日期:2018-11-15 09:15:44 浏览:65

住宅类房地产作为债权抵押处置中最常见的抵押物,如何有效回收评估,可谓是极有门道的。今天这篇文章将从评估思路→有效性评价→回收价值评估→回收时间评估→住宅变现影响因素五大块一一展开,做详细的解说。影响抵押住宅回收价值和回收时间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影响回收价值和回收时间的因素:如附租赁权影响、他行首封、区域经济景区度、区域司法环境等、房产涉及纠纷、抵质押住宅所有权人涉及刑事诉讼案件、“房地分离”抵押、房产尚未腾空等;

②侧重影响回收价值的因素:如处置税费、需扣除优先受偿的情况等。


1、主要评估思路

在分析抵押住宅的回收问题时,首先判断抵押有效性,其次依据不同的回收方案对抵押住宅进行估值和回收时间分析,并结合不同回收方案下影响住宅资产变现的主要因素,判断其可能的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在借款人已经违约的情境下,对于债权人来说,抵押的住宅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价值回收:

①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住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清偿借款人的银行贷款;

②协议不成的,通常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申请强制执行抵押资产;

③少数情况下,抵押权人会同意债权人(银行)通过非诉的方式处置抵押资产,或者在住宅类房产所有权人为企业(借款人)的情况下,借款人可能通过引入第三方进行资产收购的方式,借款人住宅类房产可能与其他资产一并作价转让给收购方,此时住宅类房产价值取决于收购协议安排;

在以往的处置经历中,大多数的抵押住宅为司法诉讼的途径实现价值回收。因此下文也将着重分析在司法诉讼情境下,抵押住宅价值回收思路及考虑因素。


2、抵押住宅有效性评价

有效的住宅抵押至少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是抵押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抵押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且权属清晰。

下列房产不得抵押:

①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②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③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④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权属清晰是指抵押人对抵押房产具有合法、完整、无纠纷的所有权和充分的处置权,比如违建房屋抵押无效,部分产权的房产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等在处置时会受到一定限制,可能存在共有产权的一方处置房产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等情况。

对于建成的住宅房产抵押,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子和其所占用的土地只抵押其一,另外资产视同一并抵押,但如果存在抵押的土地权证面积大于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应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对于抵押的在建住宅,应为合法建设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置时需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处置,但土地的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的变现价值无优先受偿权,如为划拨用地抵押需经县级以上政府土管部门批准。

三是抵押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合法有效,抵押权依法设立,且处于法律诉讼时效内。

①伪造的抵押合同或虚假的抵押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住宅等不动产抵押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才设立;

③法院对于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不予保护,如果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此时抵押权已丧失司法保护,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

④如果存在抵押合同内容与抵押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以抵押登记内容为准。


3、抵押住宅回收价值评估

如前所述,抵押住宅的回收价值不同于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市场价值,回收价值是在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债务时,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资产强制执行变现的情境下,以抵押资产在未来较短期限内实现的价值清偿债务,多数地区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需买受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全款支付,使其受众有限,处置时需考虑价值折损;而市场价值是在买卖双方自愿公平达成交易的价值。抵押住宅回收价值评估实际上是对其在强制变现情景下处置价值的评价,但有时回收价值分析又依托于正常市场情景下价值形成的判断。

正常市场情境下,对于不同类型房地产估值而言,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其中住宅受益于交易市场较为活跃、可比交易案例较多,通常适用于市场法。

市场法是“选取近期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交易双方自愿、公平达成交易的相似案例的单价(如周边相似情况的二手房成交价)作为受评抵押房产的基准单价,在此基础上考虑必要的价格修正,得出受评房产最可能的价值。特殊情况下,如景区内用于出租的别墅,周边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可比案例,可以考虑采用租金法估值。”

遵循上述思路,对于抵押住宅回收价值的判断,较为理想的情况是可以获取近期相似案例的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受评抵押房产的基准单价,在此基础上考虑必要的价格修正和变现过程中影响因素的调整,得出受评房产最可能的回收价值。

次优方案为获取近期正常市场情景下相似案例的成交价格或者司法拍卖流拍价格,一般来说,由于所处的市场环境、成交方式等的不同,正常市场价格会高于相似房产司法拍卖成交价格,而相似房产的司法拍卖流拍价可能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而高于司法拍卖成交价格,因此无论是近期正常市场情景下的成交价格还是司法拍卖流拍价格,均需要考虑其与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之间的差异。

选取相似案例即确定基准单价时,主要考虑:①位置相近;②用途相同;③结构相同,根据选取的可比案例与受评抵押房产在面积、朝向、户型、楼层、剩余使用年限、装修情况、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方面的差异,对基准单价进行修正,得到受评抵押房产的修正单价,再考虑变现过程中影响因素的调整,进而得出受评抵押房产最可能的回收价值。

在建住宅:“通常情况下可按照建成后可能的销售单价乘建筑面积得到假设开发完毕销售的价值,考虑基于目前建设进度估算后续可能发生的建设投入、相关税费、预期利润空间等因素影响及变现过程中影响因素的调整,得出在建住宅可能的回收价值。”

此外,极少数情况下,抵押住宅可能已经完成拍卖流程但尚未进入分配程序,此时拍卖价值应作为抵押房产的变现价值,考虑扣除必要的税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优先扣减的金额后作为抵押住宅的回收价值。


4、抵押住宅回收时间评估

对于通过司法诉讼方式实现抵押住宅回收的情况,回收时间主要取决于法律诉讼进度,即通过评估时点所处的诉讼时点,倒推变现所需时间。

通常情况下,法律诉讼程序包括诉前保全、起诉、立案、文书送达、调解、判决、执行等,全部程序耗时约在2~3年左右,具体情况需结合各地区司法环境判断,但对于存在政府干预、区域司法效率低下、债务人故意拖延、跨省首封等情况的,对回收时间会有较大影响。

对于通过企业重组的方式实现抵押住宅回收的情况,回收时间主要取决于重组安排。


5、抵押住宅变现影响因素

处置实务中,有些因素既影响回收价值,又影响回收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租赁影响

对于附租赁权的抵押资产而言,如果租赁在抵押前,处置抵押物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即在租赁期内法院带租拍卖,在租赁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抵押物受让人继续有效,同时在处置抵押物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租赁在抵押后,抵押物处置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买受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物处置时,如果租赁状态对抵押权实现产生影响,法院应在去除租赁权后执行拍卖流程,鉴于此,通常为规避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可能来自承租人的阻碍,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会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承租人在处置抵押物时放弃租赁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租赁的住宅多用于居住,少数为小型企业办公使用,年租金规模有限,清偿企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效果甚微,且即使抵押物所有权人拖欠银行贷款,租户为维持和业主的关系,倾向于将租金直接交给抵押物所有权人,银行难以控制租金,故通常情况下,附属的租赁权会对抵押物回收价值产生影响。

一方面,租赁在抵押前存在,如果买受人对抵押物后续用途为出租,但现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租金等条件可能无法满足买受人对后续租赁的预期,如果买受人对抵押物后续用途为自用,需待租赁合同履行到期才能腾空使用,整体上可能存在附租赁权的房产与买受人需求契合度不高的情况,导致潜在买受人数量减少,影响抵押物回收价值;

另一方面,租赁于抵押后设立,即使承租人签订放弃租赁或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但实际执行中仍可能存在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情况,抵押物腾空过程可能会遭遇阻力,如果抵押权人急于处置,可能会与承租人私下协商让渡部分利益,影响抵押物回收价值。

而出现下述情况时则会加大抵押房产处置难度,价值方面可能需要处以较大的折扣才能变现:

①剩余租赁期长;②租金远低于市场水平; ③租金已一次性全部支付;④租赁合同解约成本高。

此外,对于存在债务人为对抗银行行使抵押权而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的情况,如租金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伪造租金证据,虽然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阻止移交占有抵押资产的请求,但实际执行中受制于调查取证等因素影响,对回收时间会有较大程度的影响,特殊情况下可能影响回收价值。

2.区域经济景气度影响

区域经济景气度是指区域经济运行状态,区域经济的活跃程度、繁荣程度。

区域经济景气,体现为区域生产增长、商业活跃、市场繁荣,带动抵押资产市场需求旺盛,资产变现相对容易;区域经济不景气,体现为区域市场疲软、商业活动低迷,影响抵押资产市场需求,资产变现难度加大,可能以更低的折扣折价处置。

可见,区域经济景气度通过影响市场需求对未来抵押资产处置时点的价格产生影响。整体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资产处置市场较为活跃,抵押资产易于变现,经济欠发达区域资产处置市场低迷,抵押资产变现困难。

3.区域司法环境影响

部分区域受制于经济、政治、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区域司法运转比较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受制于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压力,地方法院很难做到独立审判,比如企业违约涉及到群体事件、涉及到地方纳税大户的问题等,可能在地方政府干预下,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无法在法院立案,对回收价值和回收时间影响很大。

此外,如果区域法院存在因办事效率不高导致案件大量积压的情况,区域整体司法执行进度缓慢,对回收时间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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