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党中央已经批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本届五年的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此次列入五年规划的一类项目有69件,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二类项目有47件,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三类项目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其中,房地产税法被列入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财政部负责。
据介绍,作为国际通行税种,中国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在参考国际共性制度安排的同时,会注重从中国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比如合并整合相关税种以及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等,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申万宏源表示,7月底政治局会议关于“坚决遏制房价上涨、解决房地产问题”的表述,让市场期待个人房产税有望今年破局。此后根据8月初的媒体报道,中国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初步形成,目前正在细化和完善中。虽然今年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未列入完成房产税立法这一项,但预计房产税草案有望年内提交初审,细节的披露将有助于引导和稳定大众对于房价的中长期预期,而在房地产持续调控的累积效应下,认为这一轮始于2015年的上行周期接近尾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立法规划明确了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落实的关键在于法律起草和牵头起草单位。承担牵头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拟定起草工作计划,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主要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步骤,起草工作负责人、参加单位和工作班子等。要改进起草工作,着力研究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力争把重大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工作阶段。
许安标称,对于列入立法规划一类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因情况发生新变化,确实难以按计划提请审议的,或者需要作出调整的,有关方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
许安标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按照立法规划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包括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实施立法规划的督促、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完成承担的立法起草工作任务,负责研究和完善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工作等。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看来,比起此前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房地产税多了个“地”字,但是难度由此极大增加,怎样处理好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是现存的一大难点。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这也意味着, “房产税”其实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征收的税主要是集中于流转环节,一般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6种,有时还有带有附加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但在保有环节,除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对个人所有非营业房产免税的房产税,基本没有针对居民住宅保有环节所征收的税。” 太平洋证券宏观分析师肖立晟表示。在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正是补齐立法框架内缺失的重要一环,针对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的主旨既是为了完善税制,也是为了补上财产税的缺失。
中信证券明明研究团队表示,房地产税将降低房价波动,平稳的房价与刚需群体形成良好互动使住房需求更加具备可预测性,最终形成稳定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房地产税并非字面意义上的单一税种,而是一个涵盖开发、持有和交易全过程的税收体系。参照国际国内上较为成熟的房地产税征收经验,合理的房地产税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房价波动。
由于土地制度存在一定相似性,以香港的房地产税征收为例具体分析,香港通过对不同环节不同税种的设置并辅以特定税种灵活调节的制度安排,可以在房地产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具备调节安排的税种在税率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如在房价低迷时对刚需群体的持有税(如物业税)进行适当减免,而在房产交易过热时对交易税(如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予以提升,降低市场对房价大幅波动的预期,减少房产投机行为,使市场主体回归刚性的消费需求,从而营造房价平稳的环境。
另一方面,价格对终端需求和上游投资的传导均具有一定反作用力,具体来看,平稳的房价为刚需群体提供更为理性的决策环境,使其购房决策更加基于实际的住房需求而非投机需求,同时,刚需群体变动趋势和决策思路的可预测性也较投资需求更强,在此基础上也有益于房企对未来拿地和投资开发计划的制定和把控,即销售端的稳定性最终也将反应为投资端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