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这8个问题都得知道!

来源:本站日期:2019-09-05 16:52:09 浏览:369

Q:
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报价为零吗?

A:
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Q:
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使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吗?

A:
不可以,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本文法律依据来源:《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Q:
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A:
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规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本文法律依据来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Q:
政府采购合同如何分包履行?

A: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分包应当公开进行,并经过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购的公开方式是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经过采购人同意而分包。


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规有明确关于分包的规定必须遵守,采购人不得违法同意分包,如施工企业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工程分包,以提供知识服务和智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不得分包。


三、合同的履约依法需要相关市场准入法定资格资质的,分包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禁止向没有取得法定资格资质的供应商分包。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包含分包部分),分包供应商仅就分包部分承担责任,当分包供应商不能履约时,中标成交供应商需要自己履约。


本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Q:
询价采购项目可以延期吗?

A:
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本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Q:
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需要专家论证吗?

A:
需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这就是说,公开招标投标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时,需要组织评委会或者3名以上专家论证,并需要出具论证意见和材料。



Q:
供应商可以主动要求澄清投标文件里的事项吗?

A:
不行。只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时,供应商才可以进行澄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Q:
非法偷拍得到的材料,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

A:
不可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本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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